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14号),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试点城市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石家庄、沈阳和济南三个城市作为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试点城市。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成果提交形式:各试点城市源排放清单数据,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报告。
(二)源排放清单编制基准年:优先选择2014年作为基准年,如与现有安排工作冲突,可选择2013年。
(三)源排放清单涵盖污染物:需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氨(NH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污染物。
(四)源排放清单覆盖污染源:需至少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道路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开放扬尘源、溶剂使用源、废弃物处理源和油气储运源。我部将为各城市提供生物质开放燃烧、农业源、天然源VOC排放的数据产品,试点城市可选用数据产品,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编制。排放清单编制需按照统一的源分类分级体系开展,我部随后将提供完整的源分类分级和编码。
(五)提交数据格式:需按点源和面源提交各类源的活动水平及排放量,同时鼓励各试点城市提交网格化排放数据,我部将提供数据格式范例和网格设置规范。
(六)源排放清单空间范围:需包含试点城市下辖所有区县。
(七)技术支持:我部将为试点城市提供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手册和技术手册,同时提供区域尺度排放清单产品,组织专家组为试点城市解答相关技术问题。
三、总体进度安排
2015年3月,召开试点工作部署会,启动试点工作。
2015年4月,召开试点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案论证会。
2015年5月,举办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研修班。
2015年4月至10月,试点城市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2015年11月,试点城市提交成果,我部组织评审。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完善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和数据格式要求,于2015年4月印发各试点城市,为各试点城市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试点城市应按照部署会上议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源排放清单试点工作方案,于2015年4月中旬报送我部。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徐国津
联系电话:(010)66556821
传 真:(010)6655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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