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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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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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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5-04-03生效日期:2015-04-0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全国一些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突出问题,安全隐患十分严重,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一)2015年4月至5月,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二)2015年6月至12月,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制定周密检查排查工作计划,确保做到对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覆盖”。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规定,制定完善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事前问责机制,切实做到“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颁发许可证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通过运用流向信息系统网上监督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检查频次,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回头看”。2015年6月底前要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落实情况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2016年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期间相关工作情况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2016年元旦至春节期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严肃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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