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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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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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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5〕44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5-03-04生效日期:2015-03-04

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

  根据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3月4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应当坚持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承接主体开展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进行监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广东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协议书》,组织开展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监管。

  第四条 监管内容:
  (一)承接主体的合法性。职能转移期间,承接主体是否符合省编办审定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资格。
  (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收费行为,是否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操作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
  (三)承接主体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机制情况。包括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以及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
  (四)承接主体是否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举报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运行效果如何。
  (五)承接主体开展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将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认定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承接职能期间,承接主体每年12月前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书面报告承接主体资格情况和当年认定工作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监管中发现承接主体未能正确履行承接职能的,应先责成承接主体进行整改;如再履职不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取消承接主体资格。

  第六条 协议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内,承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内容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监管内容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承接主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取消其继续承接职能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接主体是根据《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方案》的转移程序择优选择,并签订《广东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协议书》的社会主体。

  第八条 社会公众发现承接主体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以拨打监督电话:020-83133367,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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