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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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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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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函〔2015〕8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5-03-27生效日期:2015-03-27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革企业氨氮间接排放限值执行标准的请示》(海环发〔201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3年3月,我省发布的《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规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8mg/L。同时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规定该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70mg/L和4mg/L。按照从严原则,我省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4mg/L。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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