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准入关,促进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做出如下规范:
一、规范准入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严禁未批先建。今后,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凡是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复擅自施工的,应移交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3、对于试生产备案未批复而擅自开车,以及试生产结束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4、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挂靠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形式开展业务。建设单位在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严格核查国家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能力的认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
5、企业在首次许可、延期换证和变更主要负责人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行政指导;
6、企业在首次许可(竣工验收)、延期换证前,安全监管部门将随机抽取企业一定数量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且考核总评成绩应为合格(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必考,且单个成绩应为合格);
7、试验装置不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由工业化试验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由科技(或工信)等部门出具相关试验成果和证明文件。
二、审查分工
(一)建设项目审查分工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受理和实施审查:
1、国务院、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占50%(含)以上股权的企业(股权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
3、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企业;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5、省直管县(市)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行政许可审查分工
下列生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受理和实施审查:
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占50%(含)以上股权的企业(股权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3、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企业。
(三)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办理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查和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
三、强化安全评价工作
(一)下述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应由甲级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中的大型生产企业;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3、“两重点一重大”均涉及,且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做到以下要求
1、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有关评价“导则”、“通则”和“细则”组织编写;
2、评价组成员根据企业性质应满足工艺、电气、设备、储运、仪表自控、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要求;
3、评价组在被评价单位进行评价活动时应有相关影像资料,评价组全体成员现场查看时的合影应以彩印的方式装订在评价组成员签字表后面;
4、企业相邻两次评价不得选取同一家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5、评价报告的前言部分应分别列出企业涉及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原料、辅料、催化剂以及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两重点一重大”情况、特种作业操作岗位和人数、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以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产品和产能是否属于国家相关部门限制或淘汰类;
6、在评价结论的章节应分别列出评价组、专家组及每个评价单元所提问题及整改情况。所提问题及整改情况应一一对应,而且依据要准确,整改结论要明确,现场问题还应附整改前后对比彩色照片,以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的复查意见。评价报告的总结论应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
7、在安全审查时,评价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评价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并能准确描述相关评价内容;
8、评价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评价时,若出现原则问题(如安全距离不足、重要的安全设施不到位、平面布局和工艺发生变化等)未被提出,将视为故意回避问题或提供虚假报告,业务处(科)室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移交政策法规处(科)或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9、生产企业竣工验收和现状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条件符合性审查书中的32项,其中每1项都应有是否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结论中有1条不符合要求,总结论即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工作
1、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编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出具详细设计的单位进行编写,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时,应分别编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设计单位对安全条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应一一说明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说明原因和未采纳的依据;
4、设计组成员应根据项目的需要满足总图、工艺、电气、设备、储运、仪表自控、公用工程等相关专业要求,原则上应有设计组成员察看现场的影像资料,且设计组成员应按要求参加项目审查工作,并能准确描述相关设计内容;
5、设计专篇应附全体设计组成员签名原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6、每张设计图纸应根据设计内容的分级要求,严格落实逐级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或设计专用章。
五、关于专家的选取工作
1、安全审查工作在选取专家时应视情确定3~7人(人数应为奇数),且应满足工艺、电气、设备、储运、仪表自控、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要求;
2、专家可在同类企业、高等院校、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内选取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人员,但不得在建设单位(企业集团)内部选取,在某一中介、服务机构内选取时,应不超过专家组成员总数的50%,且不超过2人;
3、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所选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选取的专家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安全意识;
5、不得由某一专家代替建设单位或安全监管部门选取审查专家。
六、抓好委托许可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一)对于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1、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2、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3、许可文件。在结论中应有“同意许可,上报省局颁证”的明确表述。
4、审查书。其中审查内容的32项中每1项都应该有“符合要求”或“不涉及”的明确意见,且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符合法定形式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
5、制证信息表。应使用Excel表按照“附表1”制定的有关许可文书规范填写,其中许可证正本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许可品种、生产能力。
6、变更许可范围的企业还应报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延期和变更许可的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1、许可文件。在结论中应有“同意许可,上报省局颁证”的明确表述。
2、审查书。其中审查内容的32项中每1项都应该有“符合要求”或“不涉及”的明确意见,且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符合法定形式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
3、制证信息。应使用Excel表按照“附表1”制定的有关许可文书规范填写,其中许可证正本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许可品种、生产能力。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涉及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
(三)省安全监管局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即日起对报送的许可材料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和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共同签署委托许可接收单(附表2),并注明办结日期。对于延期安全许可,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否则,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许可超期做好监察监管准备,及时依法处理。
(四)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以及新建项目的安全许可,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再提出申请。
(五)企业的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要求装订成册,材料为复制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明确要求可提供复制件的一律提供原件。许可材料应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妥善存档。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需要,在许可前对有关材料或现场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首次许可、变更许可范围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的企业。
七、其他要求
1、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受理审查和许可的企业,包含在该企业厂区内投资的其它所有化工建设项目。非化工建设项目应确保不影响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由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含)以上的企业,应分别进行现状评价,且应满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由两个(含)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应整体做一个现状评价,生产场所不在一处的,在进行现状评价和许可时应明确说明(生产场所不在一个县、市、区的企业不得合并)。
3、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项目的审核及许可工作均按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许可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不在《目录》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并依法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外购液氧、液氮、液氩等进行气体充装的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均按照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有效,在延期时更换为经营许可证。《目录》修订后不是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按照委托许可程序办理。《目录》规定无水乙醇(无水酒精)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白酒企业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单独成立公司为冶金、电力、食品、轻工、机械等企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装置)可以不进入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电力、冶金、食品、轻工、机械等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不单独成立公司的,由所属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管,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每三年对管道及安全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现状评价,企业组织专家现场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生产运行。
对于长输管道存在安全隐患需改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豫安监管〔2012〕79号文走简易程序。
6、由于柴油[闭杯闪点≤60℃]已列入了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从事柴油[闭杯闪点≤60℃]经营的企业均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以往有不同规定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1、委托许可企业制证信息表
2、委托许可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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