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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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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应急 〔2024〕172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2-31生效日期:2024-12-3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23〕10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本办法中,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包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部门预算已安排奖励资金的,应当及时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部门预算未安排奖励资金的,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处理举报事项所需发放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证属实的,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奖励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本办法所称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奖励情形以外,原则上按照以下奖励标准适当予以奖励: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或依法应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依据《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24〕21号)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从业人员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后,本单位未实施整改,鼓励从业人员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已报告且未整改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额度的基础上再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的;
  (五)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六)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或者微信小程序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条 涉及瞒报谎报人员伤亡事故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核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核查的事故。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举报平台、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举报事项查实后,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匿名举报人凡能够提供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接收举报奖金的合法账户,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的,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权限及时处理。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核查范围的,应当依规转办核查。接到跨区域举报信息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也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下级部门通报。属于本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原则上不能指定下级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 收到举报信息后,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受理的举报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论。属实的举报事项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查实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涉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类举报,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不涉及罚款的,自核查属实、确定奖励金额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区域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的,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并对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提出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依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发放奖励。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加强对全省举报奖励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汇总奖励兑现情况并向省财政厅反馈。对市、县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奖励的,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垫付申请,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年底在省与市、县财政办理年度结算时予以清算扣回。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部门收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由奖励申报部门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者办法,但奖励金额不可低于本办法相应标准。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23〕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审核表.docx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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