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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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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1-15生效日期:2025-03-01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5年1月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5年1月15日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投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负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关怀和心理疏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或者接纳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九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风险化解以及安全生产建议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岗位风险、危险程度等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标准化。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监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工作等。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危险物质、作业人员、作业活动和管理体系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及时更新并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以下事项开展安全检查: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应考核机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排查治理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事故隐患以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下列事项: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报告受理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对收到的事故隐患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整改,保护报告属实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作业范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内容,并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服务区域内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对人流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人员疏导工作。
  高空、高速、水上、探险、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相关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转正常。

  第十九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如实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接受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提醒警示告知书,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对接到提醒警示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四)对被约谈、通报后仍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整改合格的,由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部门书面通知解除重点监督检查;整改不合格的,由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部门书面通知延长重点监督检查期限3个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调整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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