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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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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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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5〕2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4-08生效日期:2015-05-01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天津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中简化办事程序、服务企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2820898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

  一、工作原则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市、区、县、街镇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监管的原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预案编制

  单位应组成编制小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三、预案评审

  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单位须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仅需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论证。评审和内部论证均应形成书面报告。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应急预案评审。

  (一)评审准备

  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应急、安全负责人;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相关人员。

  2.申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从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应急专家库中聘请相应行业的应急专家,并邀请包括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急机构代表参加评审。

  (1)评审专家的选择。在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应从市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应急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应从市或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应急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必须与申报单位主营业务一致。

  (2)专家人数的确定。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申报单位应根据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

  大型规模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单位规模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确定。

  3.申报单位与专家组商定评审会议召开时间,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参评应急预案送交评审专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急机构。

  4.评审人员与评审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代表介绍单位基本情况,且应包括如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预案编制过程;

  (3)风险评估结果及主要事故类型,影响范围等;

  (4)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能力评估情况。

  2.评审专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对申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涉及的人员、物资准备、培训和应急演练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情况,并填写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和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1)。

  4.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对应急预案及与属地政府相关预案衔接性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填写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2)。

  (三)预案修订

  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会议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预案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四)预案论证

  纸面办公企业、在街镇申请应急预案备案的中型规模以下、非高危企业的应急预案,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应急、安全负责人;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和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论证。论证结论应填写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

  四、预案申报

  (一)申报单位在应急预案评审(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机构备案。

  1.下列单位应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于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文件及应急预案抄送注册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急机构:

  中央企业天津总部、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总公司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固定区域的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2.下列单位应向实际生产经营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型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含中央企业、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总公司下属单位);具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冶金企业。

  3.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应向注册地街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分属不同区、县的单位应向实际生产经营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于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文件及应急预案抄送注册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机构。

  5.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单位应向注册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于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文件及应急预案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和管线途经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急机构。

  6.化工园区应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于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文件及应急预案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应急机构。

  市、区、县、街镇安全监管应急机构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办事程序,确定管辖单位清单,并定期更新。

  (二)申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附件3);

  2.应急预案的文本(含附件)及电子文档(光盘)(附件4);

  3.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和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五、预案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负责统一接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并于受理3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5)。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单位抄送的应急预案,应当场出具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附件6)。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补正后,重新申报。

  (三)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将完成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四)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将应急预案备案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未设立应急预案备案受理窗口的,应指定应急机构专人负责,并将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安全监管局受理部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42号窗口,联系电话:24538592。

  (五)市、区、县、街镇采用统一的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附件7)。

  (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统计表及预案电子文档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六、罚则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七、有关事项

  (一)应急预案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不领取专家费。如有违规情况,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二)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实施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09〕40号)、《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2〕4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3〕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

  2.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4. 应急预案附件

  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 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

  7.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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