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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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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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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5〕7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5-05-06生效日期:2015-05-06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额计发。

  2. 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 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以上办法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实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15年5月底前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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