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及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40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化纤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企业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联系方式:
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61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65
附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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