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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初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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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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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发〔2015〕23 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6-26生效日期:2015-06-26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初步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建设,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初审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初审工作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 年6 月26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初审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初步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初审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4〕45 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广西辖区内机构首次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及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评价资质延续、资质等级和范围调整等,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需要由环境保护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形。

  第三条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承担初审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应在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责任处室的领导下开展初审工作,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初审工作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组由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责任处室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入库专家参加。
  检查组至少由3 名以上人员组成。

  第六条初审工作分为材料初审、现场检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三个步骤:

  (一)材料初审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在收到环境保护部关于机构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以及资质延续、资质等级和范围调整)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在3 个工作日内对随文转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属于非首次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还应审查其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二)现场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在收到环境保护部文件的5 个工作日内组成检查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办公场所、设备配备情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等,填写《基本情况表》;
  2. 对照申报材料,现场核对机构营业执照原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证书原件、房— 5 —屋产权证及主要固定资产发票原件。
  3. 与机构环评持证人员面谈,了解其对工作分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所负责编制环评文件的熟悉程度,填写《环评持证人员面谈记录表》。面谈过程中检查组至少有2 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同意首次申请以及资质延续、资质等级和范围调整的初审意见:
  (1)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 级;
  (2)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建议整改后重新申报的初审意见:
  (1)无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的;
  (2)无开展业务所需设施设备的;
  (3)环评工程师对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不熟悉或编制质量差,涉嫌借证、挂证行为的;
  (4)环评工程师对机构管理体系、基本情况不了解,涉嫌借证、挂证行为的;第七条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在现场检查完毕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环境保护厅专题会议审查,并按专题会议审查意见办理文件。

  第八条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申请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初步审查工作内情;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九条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初审的工作人员,严禁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财物;严禁接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技术审核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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