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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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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2015〕12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8-06生效日期:2015-09-0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0〕4号)废止,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资格(下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省考试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考试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下称考试点)应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将设置情况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
  (一)指导监督市考试机构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全省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库;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设置省考试点,组织管理省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制作与发放工作,包括:
  1. 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的初级安全主任;
  2. 全省的中级和高级安全主任;
  3. 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4. 以省属或中央驻粤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名义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所学专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的人员;
  5. 其他各类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六)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监督,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报告;
  (七)承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二)设置市考试点,组织管理市考试点工作;
  (三)承担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制作与发放工作,包括:
  1. 本行政区域内(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外)的初级安全主任;
  2. 本行政区域内(在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外)的特种作业人员;
  3. 其他各类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接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考试机构报送工作报告。
  (五)承担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接受所属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除市考试机构安排的考试任务外,市考试点应承担省考试机构指派的其他考试任务。

  第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在学员申请考试前要向接受申请的考试机构报送机构基本情况、培训师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等相关信息。
  考试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供社会查询参考。

第三章 考试试题

  第十一条 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包括国家题库、省题库。国家已建立题库的,按照规定比例使用国家题库;国家尚未建立题库的,使用省题库。

  第十二条 省考试机构应当制定省题库开发、管理和维护制度。
  省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确定的考核标准组织专家建设分类题库,并召开题库审定会进行审定。省题库应当体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等内容,应每半年更新一次。省题库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省考试机构和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不得泄露题库信息。省考试机构应严格控制题库访问人数和权限。访问人不得泄漏题库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试卷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组卷规则出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未制定组卷规则的,省考试机构应当统一制定。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考试试卷应在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统一制定的除外。
  初、中级安全主任资格考试采用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高级安全主任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综合能力考核两部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在考试点进行,并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使用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生成纸质试卷在考试点实施考试。
  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高级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和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考试机构认定的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高级安全主任资格考试综合能力考核采取实地考察和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1个月内申请补考1次。考试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发证部门(下称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
  申请各类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见附件,申请单位或人员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后方可申请考核。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于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部门接到安全生产资格考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省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安全主任资格考试招考简章,并组织编制考试计划统一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安排申请材料审核通过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并在考试前7个工作日内印发准考证,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考前检查,并确保考试进行中考试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考试机构要安排专人现场巡考或进行远程视频监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综合能力考核和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安排3名(含)以上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巡考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人员工作规则、考试流程、考场纪律等考试工作制度实施考试。考评人员应当依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并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统一组织阅卷。

  第二十四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交由省考试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考核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一人一档”的原则,分别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资格材料审核、考试等资料档案。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六条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该考务人员参与考试工作。被做出停止参与考试处理的考务人员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和考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停止参与考试工作以及其他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四)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
  (五)考务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考务人员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前款规定,有关人员被作出停止参与考试工作处理的,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编写、审定以及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主管人员负有责任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省题库或考试题目泄漏的,考试机构应当作废相关考试成绩,并另行出题或组卷考试,已经发放有关证书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五)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委托被取消资格的考试点组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可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以及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全省各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考试点可作出给予口头警告的处理,其他处理应由考试机构作出。
  一年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直至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全省各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和考务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决定作出机构申请复核。
  考试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考试点作出的处理决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考生的违纪处理情况。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依照招考简章公布安全主任考试成绩、制作及发放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其他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试机构应当公布考试成绩。相关资格考核规定的各类考试成绩均合格者相应的资格考核通过,考核发证部门不再另行审批。
  各考试机构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或通知领取有关证件。考试点可以当场出具成绩或制作发放证书的,应当当场出具成绩或发放证书。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资格考核通过,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主任经资格考核通过,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主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样式和编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证书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并经复审考试合格后予以复审或换发相应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依照以上规定按期办理延期、复审手续,证书失效,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全主任证书不设有效期限。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第三十六条申请异地复审换证,证件真实有效的,从业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考核档案应当记载原发证部门信息。

  第三十九条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符合再次办理复审、延期复审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复审不予通过之日起60日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向原复审部门提交复审或延期复审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再次办理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提出再次办理复审申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人从业或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在2个月内到本省任何一级考试机构登记从业信息,省考试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人从业信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由考核发证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被吊销有关资格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报送原考核发证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人诚信档案,记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实施不力,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被取消组织考试资格的机构组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收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及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延期、复审应当进行的各种方式的考试。
  本细则所称考务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废止,其他文件与本细则冲突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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