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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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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函[2015]20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5-08-17生效日期:2015-08-17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附录B“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检测方法”中B.3.1条规定“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的检测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20℃、发油相对集中的时段进行”。由于油罐储存温度、收发油不同工作状态以及作业频次等均对油气排放有显著影响,因此应在不利情况下(即储油库的环境温度大于等于20℃、发油相对集中时段)进行检测,以采集到较高的油气浓度,从而反映出油气排放连续稳定达标情况和处置装置的性能。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11.1条规定“测定时的环境温度宜保持在20℃以上”,是指实验室分析测试时的室内环境条件,保证仪器的正常、稳定运行,属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内容。

  因此,GB 20950-2007中B.3.1条规定的“环境温度”是指油气处理装置工作状态下的环境温度,HJ/T 38-1999中11.1条规定的“环境温度”是指实验室分析时应满足的室内环境条件,两者规定的目的和含义不同,不可混淆。执行GB 20950-2007采样的环境温度和室内分析的环境温度均应在20℃以上。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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