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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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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安〔2015〕16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8-17生效日期:2015-08-17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粤安[2015]11号)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预警和防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部署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区(新区,以下简称“各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及时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安委会将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部署安全生产事故防控:
  (一)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作出预警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本市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统计分析认为需要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六)隐患举报或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七)对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
  (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九)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等特别防护期需提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十)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信息。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一)市领导批示指示文件;
  (二)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三)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四)气象、三防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五)市委、市政府政务值班信息;
  (六)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及其他途径举报信息;
  (七)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通报;
  (八)其他渠道。

  第六条 市安委会负责向全市范围或有关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
  预警信息具体包括预警事由、预警内容、预警要求等内容。涉及第四条第(四)、(九)项规定情形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微信平台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

  第七条 接到预警的区、部门、单位,应及时研判预警事项,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责任。有关区(部门、单位)根据预警内容指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作为该项预警事项的牵头落实部门,明确预警事项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
  (二)准确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预警信息,结合实际认真查找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准确判断预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为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三)落实措施。根据预警信息研判结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整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隐患,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态严重时,必须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按时反馈。按照预警信息的时限要求向市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市安委办定期组织对各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就预警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预警事项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办理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市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区、部门、单位因防控不力继续发生较大及以上相同类型事故的,将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予以从重处理;因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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