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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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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2015〕50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5-10-13生效日期:2015-10-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

  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切实摸清底数。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健全信息化监控体系。探索引入“互联网+”信息监管手段, 2016年在厦门市开展试点,2017年逐步全省推开,实现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转移联单等网络信息化动态管理。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出入口及转移信息化监控,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2016年6月前,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应完成运输车辆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省市两级信息化监控平台,通过视频监控、数据扫描、车载GPS和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

  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出入库称重记录、分质分类包装等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规范有序。到2020年,国控、省控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省环保厅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每半年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暂存的时间、地点、设施、设备必须规范达标,存放点应建立监控系统,并接入本单位监控平台,防止露天堆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卫生所,应依托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实现处置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卫计委、发改委、交通运输厅

  三、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抓好综合处置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就地就近无害化安全处置的原则,根据区域发展的处置能力需要,科学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并加大项目选址、公众沟通等方面的协调力度。鼓励通过第三方治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2017年底前,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宁德5市要各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2018年底,福州市要再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到2019年,莆田要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产生危险废物的行业特点和产生量,在“十三五”期间建成相配套的利用处置设施;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应配套建设飞灰处置场。大型石化产业基地、以化工为主导的工业园区,以及规模化的皮革、合成革、电镀专业集中区,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重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消纳自产危险废物的同时,处置周边地区产生的相关危险废物。

  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支持沿海地区产生固体废物企业与内陆地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处置垃圾焚烧发电飞灰等固体废物。大力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鼓励有条件设区市建立以垃圾焚烧为中心,医废处置、飞灰处置、工业危废处置及废旧家电拆解等多项目融合的产业园。2016年,三明、龙岩、泉州3市要建成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垃圾焚烧发电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

  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政策保障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7〕253号)有关规定予以优惠。符合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新建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享受省级技术改造财政补贴待遇。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修订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环保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上给予重点保障,并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十三五”期间,每年在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物价局、福建银监局

  五、加强危险废物执法监管

  强化综合执法。各地要有序整合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危险废物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真正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提升监管能力。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取证设备、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对尚有空编且力量不足的市、县环境执法机构,支持其根据工作实际考录充实。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强化危险废物执法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在2016年底前做到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工作“有队伍、有经费、有装备、有制度、有台账、有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积极引导社会参与监督

  广泛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危害性和处置重要性的认识。选择危险废物违法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履行危险废物处置主体责任。试点推行危险废物重点企业年度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建立企业危险废物应知卡制度,公示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及违法行为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进度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考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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