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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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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食安办〔2015〕1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5-10-27生效日期:2015-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积极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强化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责任意识

  (一)工作目标。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消费方式及习惯转变,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制度,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做到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坚持风险管控。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的专项治理。坚持全程监管。统筹兼顾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和领域,实施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坚持监管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措施、成果、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

  (三)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部署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从整治农残兽残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入手,以治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按年度确定阶段性重点整治品种,以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等突击检查方式,深入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打畜禽肉类注水行为。

  (四)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针对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农村市场假冒伪劣窝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红盾护农”农资打假行动,严厉整治农村市场的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以及“假农药”“假化肥”,坚决从严查处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并严格依法查处。

  (五)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治理行动。要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违法行为,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六)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地方各级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让违法犯罪者无处藏身。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农村食品日常监管力度

  (七)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农兽药登记使用制度,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农兽药合理使用准则和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等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覆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同时,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八)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农村集体用餐管理措施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紧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食品大型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食品等重点品种,针对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等突出问题,加大以农产品主产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措施,规范餐饮加工操作人员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和健康管理、食品原料来源以及卫生环境,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九)强化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面向农村销售食品的批发市场、农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等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区域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基层蹲点调研、随机抽查等工作模式,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制定问题和解决措施清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清单式监管,及时消除隐患。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深入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置,主动回应农民食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关切。

  四、加强规范引导,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力度,充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装备和监管资源配置,配备日常检查、市场抽检、样品检验所必需的设备;监督指导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配合和衔接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要求,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和食用农产品、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的抽检职责作为保障食品安全重要职责,科学划定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职责、目标和要求,并在监管网格内进行公示,建立并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方式。实施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综合改革的地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各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十一)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适时曝光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支持和发挥好各级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大力发展农村舆论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各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处理好政府、企业、社会的关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至少每季度要公布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重点整治、抽检监测、监管执法等有关情况。食品安全办要定期汇总、上报、考核和公布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常性的教育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从业道德,恪守法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科普工作,采取贴近广大农民生活和消费的渠道和方式,通过社区志愿者、农村教师和中小学生,以更加通俗、形象、生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式向农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培训指导农民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开展农产品种养殖生产活动,并主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要采取进村庄、进校园、进农户等方式,做到家家知、户户晓。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安全体系,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将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并强化对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强化统一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定期分析当地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梳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及时部署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专项督查和定期考核。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现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四)强化阶段性工作报告制度。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本省(区、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建议。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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