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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审批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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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三〔2015〕4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5-11-02生效日期:2015-11-02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许可,确保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符合市、区(县)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第 2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 发证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可以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由市级发证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全监管局执法总队进行现场核查,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如实提出核查意见,同时向市级发证机关反馈;为确保发证企业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级发证机关在实施许可前还应当征求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的意见;市级发证机关依据核查意见和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各区县发证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各区县发证机关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由各区县负责审查的“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

  (二)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并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无需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现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

  (三)市安全监管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安全审查时,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行政许可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应当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对非法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在市级发证机关办理相关安全许可证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组织专家现场进行核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如实提出核查意见;需要在各区县发证机关办理相关安全许可证的,各区县行政许可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通报

  各区县行政许可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注销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区县行政许可部门通报,形成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整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区县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市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注销和建设项目审查情况,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注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015年11月2日

  (联系人:杨昭;联系电话:282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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