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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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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4-01-01生效日期:2014-01-01

广东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以及其它各种癌症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集体参保,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 保费及互助金
  每份保费人民币55元,互助金为人民币15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3份,即互助金最高为人民币45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一经生效,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给付,不再退回保费。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最近一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宫体癌;
  4.原发性宫颈癌;
  5.原发性输卵管癌。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五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互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出申领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互助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3.续保时,续保手续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各种癌症;
  2.被保障人于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60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女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或非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 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若被保障人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指定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受领。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申领
  1.申领互助金须提供的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及复印病案的委托书;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互助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 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对于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由我会出具拒付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为维护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广东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3.本计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修订,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前参保的则按原条款履行保障责任。

  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地 址:广州市越秀南东园横路5号广东工会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20-83861623(承保部) 020-83833759(理赔部)
  网 址: http://www.gdhzh.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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