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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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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办函〔2015〕64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12-23生效日期:2016-01-0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我省协助处置的,我省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受领应急处置任务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现场指挥官要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在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前,提前做好前期工作:
  (一)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指定现场副指挥官,明确现场指挥部成员,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
  (二)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抓紧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批示(指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置方案(意见)。
  特别是要与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现场负责同志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三)迅速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指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令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件现场集结,并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四)远程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初步处置方案(意见),指导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条 现场指挥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二)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四)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六)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七)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八)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九)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回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十)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十二)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第八条 现场指挥官要按照《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省督查组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及时、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令现场指挥部及时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二)督促有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征用财产返还工作,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应急补偿工作。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剖析应急处置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现场应急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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