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质是在系统辨析生产工艺过程中事故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并有效运行事故预防机制,科学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精细精益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的事故风险,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绩效。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解决习惯性违章违规作业,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根本需要;是防控和消除事故风险,遏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及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覆盖、分类指导、持续提升的原则,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机械、烟草、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中:
(一)煤矿及非煤矿山行业:力争2016年底前所有矿山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力争2016年底前所有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力争2018年底前所有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三)工贸行业:2016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2017年底前7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力争2018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四)交通运输:2016年底前“两客一危”(客运、旅行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建工程、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全部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其它企业50%以上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2017年底前其它企业80%以上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2018年底前所有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五)建筑施工:2016年底前各省辖市市区在建工地全部按照合格以上标准有效运行;2017年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区在建工地全部按照合格以上标准有效运行;2018年底前全省城镇在建工地全部按照合格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三、工作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同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和推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煤炭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军工、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级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道路交通运输、水上运输和公路、水路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其他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本领域或者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和机制,认真组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政府安委会已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省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将企业是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状况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定等有机结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管理为基础,全员全过程对标工作,采用“PDCA”(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建立并保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生产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文化先进和安全投入、人员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到位,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操作行为、工艺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要发挥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勇于创新,先行先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累经验,建立经验推广学习机制,带动全省企业实现本质安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集团公司整体达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严格规范考评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依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制定的,依照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订的标准进行。省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加强评定服务队伍建设,严格考评管理,对评定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咨询和评定捆绑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各评定机构要规范评定人员管理和评定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评定效率。
(四)落实激励引导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建设等政策措施相结合,鼓励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在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和评先评优、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资格(荣誉)方面优先支持或推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组织开展技能比赛、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引导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强化建设动态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的实际达标状况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加强对未达标企业尤其是未开展标准化建设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将新增企业纳入达标创建范围,健全完善应建设单位基础台账;督促建设企业认真开展年度自评,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对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降低或撤销达标等级,并督促落实整改。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革创新安全监管执法,加快实现从具体设备设施检查向监察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和企业负责人安全履职的转变。
(六)推动小微企业积极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三表两档一书”等简便易行的小微企业地方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2016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方案报至省政府安委办,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报至省政府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