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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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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环监函[2016]3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6-03-03生效日期:2016-03-03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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