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机关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我部制定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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