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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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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6-03-03生效日期:2016-03-0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局负责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三)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1)符合北京市总体布局规划、城市功能定位、产业调控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等有关政策、制度及标准要求的相关文件;(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3)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受训人员应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九)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

  四、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六、有关要求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换证申请;

  2.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上一经营期内的环保监测报告;

  4.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

  5.从业人员培训纪录;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四)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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