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对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生猪养殖、热电联产、染料、啤酒、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2.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3.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4.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5.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6.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7.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8.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9.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0.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1.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2.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3.浙江省氨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15.浙江省黄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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