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燃爆和江苏泰州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等事故情况教训,结合我省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点多面广,种类齐全,危险程度高,从业人员多素质低的现状特点,为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继续统计排查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摸清罐区名录清单(包括罐区名称、管理或权属单位、储罐数量、储存介质、设计储量、罐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监控设施,罐区危险作业要升级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升罐区安全保障能力,对涉及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和液化气体储存企业单位的全面检查,对仓库内和储罐区的危险作业,要求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现场监控,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四是加强反应釜、输送泵、油气管线等重要设备安全管理。要完备完善自动控制系统,提高监控的敏感性、及时性,对温度、压力、流量等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努力提高在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泄漏事故的能力。五是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六是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强化对危化品罐区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以及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全过程安全风险监控,提升审批管控等级要求,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要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工信、教育、公安、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质监、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增强技术防控水平。要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运输、违规装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开展重点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期间重要节假日和高温雨季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今年我国汛期提前、降水偏多、恶劣天气增多的情况,加强重点地区、部位的危险化学品汛期安全防范,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专项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确保2016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31日底前完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摸底,查清危险化学品具体位置、存在的量、工艺特点、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危害性、周边环境、安全隐患、管理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本地区基础数据库。
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彻底摸底排查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分布情况,建立本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9月底前完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前期摸底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划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整治。对在安全可控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场所,要仔细梳理具体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和销号制度,跟踪隐患治理情况,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非法建设和不具备安全条件又整改无望的危险化学品场所,6月底之前要依法关闭和坚决取缔。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集中整治期间的业务督促指导。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整治工作的专项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专项整治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落实,整治项目的进度、应急救援预案的补充完善培训和演练等情况。
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深入具体,成效明显。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督查,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特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业务指导,同时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开展。要强化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抓紧制定出台专项整治方案,并于5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联系人(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周调度,月通报制度,每月进行通报,并制定下步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报辖区内上月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下步工作安排,以及突出问题和经验做法。
(五)其他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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