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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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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5-11-04生效日期:2015-11-04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暂行办法》(中环〔2010〕121号)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报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向社会发布实施《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4日

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空气质量,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冒黑烟机动车(下简称黑烟车)”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行驶时(引擎启动或车辆起步或爬坡时冒黑烟,正常行驶后不冒黑烟的车辆不列入受理范围)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

  第三条 受理举报的信息要求
  (一)受理举报的黑烟车必须是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举报黑烟车必须提供被举报黑烟车的影像资料(未经修改的数码录像),拍摄的影像资料应当在5日内(从拍摄日至举报当日)发生的黑烟车行为。影像资料能清晰显示出车辆冒出的黑烟和车牌号码。
  (三)举报时需提供黑烟车的车牌号、车牌底色、车辆类型(客车、货车或公交车等)、冒黑烟地点(行政区、路段、公交线路等)、具体时间(日期、时、分)。
  (四)举报时需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与举报人同名的本市银行存折照片(照片需清晰体现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书面举报:举报人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登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zsepb.gov.cn/下载)连同车辆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寄送市环境保护局(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8室,邮政编码:528403;注明黑烟车有奖举报)。
  (二)网上举报:举报人登录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通过举报冒黑烟车辆栏目,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网页,并上传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受理,对不符合举报要求、影像资料不清晰、无法辨认或相关信息不全的作出不受理意见。
  (二)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车主发出《限期接受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在15天内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
  (三)车主接到《通知书》后,需在限期内到有资质的排气检测站进行检测。首次检测免费。首次检测超标的,市环境保护局向车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维修合格。经维修复检合格的,环保部门撤销记录;经维修仍不合格的,车主继续维修保养,直至检测合格,期间所产生的检测及维修费用由车主自理。
  (四)车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到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检测的,或经检测超标后,没有再向环保部门提交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市环境保护局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有奖举报需为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对查处结果进行反馈,不发放奖金。黑烟车通过信访渠道或有奖举报渠道被举报的,在完成整改查处前不可重复举报,逾期未整改送检的黑烟车自被举报之日起3个月后,可继续举报。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定期通过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被举报的冒黑烟车辆信息和处理结果,并公布因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全或错漏、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车辆信息。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的黑烟车查证属实的,按每辆机动车50元奖励举报人。其中被举报的黑烟车首次排气检测超标的,再按每辆机动车200元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通过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因举报人提供错误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导致奖励金转账失败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中山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举报黑烟车的,按规定对黑烟车予以查处,但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经过修改的影像资料或虚假信息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其列入举报人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举报人的黑烟车举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安排经费。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奖励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暂行办法》(中环〔201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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