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六)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属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所属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五)执勤灭火情况;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总结本镇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准备。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考核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3月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施。考核组对有关材料予以审核,进行考核调查、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措施: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通报表彰:
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分别排前六名的镇(区)政府和市属职能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中山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牌匾和奖金。
2、被评为“中山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的被考核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中山市消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通报表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较好的被考核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三)通报批评: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被考核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按照比例直接计算为各镇(区)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中消防工作指标的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原则上依照本办法附件执行,并在年度考核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对故意干扰、阻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调查工作或弄虚作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考核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镇区所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镇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
2、市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
3、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