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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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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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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监(2012)34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12-24生效日期:2012-12-24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市环境监测中心制订了《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

  2012年12月24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 高翔联系电话:87671669)

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

  为加强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二、职责分工

  现有污染源中,市环保局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区县环保局负责其余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自动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进行。

  三、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九)《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津环保监测[2012]140号)。

  三、验收条件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调试及试运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够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纳入市环保局建设计划的要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市环保局主管部门联网测试,取得书面确认文件;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点位;

  (六)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七)建立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

  (八)各项验收基础材料齐全(见附件1)。

  四、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

  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条件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验收监测

  通过验收条件符合性审查的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验收比对测试,并取得验收监测报告。

  (四)现场验收

  环保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

  (五)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书面意见(或结果通知),并报市环保局主管部门申领验收合格标志发放企业。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备案建档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见附件3)交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区县环保部门汇总验收符合性审查材料、验收比对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验收意见文件(或结果通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等材料形成完整档案,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验收内容

  (一)比对监测

  1、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如不具备流量比对监测条件,应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3、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4、质控样考核

  (二)现场核查

  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

  (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1)设备参数设置

  (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

  (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

  (4)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调试、试运行报告

  3、制度建立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2)运行、巡检和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3)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以及废药剂的收集处置制度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

  (6)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六、验收判定结果

  (一)建设点位或自动监测仪器的选型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联网测试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内容不完善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

  七、实施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技术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之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符合性

  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1、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

  2、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4、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6、仪器及配套软件操作使用说明书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及运行情况

  7、设施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

  8、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10、设施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11、设施质量管理保证规定及质量管理报告

  12、提供近期不少于7天工控机数据(包括各项验收指标)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13、纳入市环保局建设计划的,须由市环保局主管部门出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中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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