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关于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请予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与安全预评价
(一)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工贸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需要形成书面报告或预评价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工作完成后,在10日内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安全设施设计
(一)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二)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应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组织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
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开展设施设计审查应成立独立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由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推荐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从事审查工作的专家由建设单位随机选取或由安全监管部门推荐,一般应为省、市级安委会专家库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应人员。有关专家专业要涵盖本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核心工艺范围,且实行回避原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不能担任审查专家。参与审查活动的专家组对审查结论负责。
(四)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开展相关审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审查活动完成后,应在10日内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竣工验收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完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书面报告,有关单位对其出具的结果负责。
(四)由企业依法组织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
(五)专家组组成情况参照安全设施设计的第三款要求。
(六)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评价单位向企业出具“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可以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确认意见。
(七)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整改活动完成后,应在10日内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监督核查
(一)适用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
理。
(二)管理原则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直接负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核查纳入对工贸企业安全日常监管的范畴,强化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三)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一般应采取抽查和审查,并以书面方式为主。
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活动要合理编制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核查。
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查。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资料核查或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资料或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或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活动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