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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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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公通字[2016]6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6-07-24生效日期:2016-07-24

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4日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所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市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检查指导。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对本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检查指导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组建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组建,配备相应的人员、营房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验收程序)
  专职消防队建设结束后,组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将下列材料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一)专职消防队验收申报表;
  (二)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
  (三)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装备等配置的清单目录和证明材料;
  (四)营房设施的合法证明文件;
  (五)任命单位专职消防队队长的证明文件;
  (六)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组建单位应当向出具验收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变更和撤销)
  专职消防队涉及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组建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需要撤销的,组建单位应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后方可撤销。

第三章 志愿消防队

  第七条(志愿消防队组建要求)
  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并落实相关人员配备。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建立的备案)
  符合组建标准的单位在志愿消防队建成后,由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建立备案表》、任命单位志愿消防队队长的证明文件、志愿消防队队员劳动合同、装备配置清单等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志愿消防队撤销的备案)
  需要撤销志愿消防队的,由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撤销备案表》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条(建设范围)
  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外,鼓励有条件的居(村)委建立受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站。

  第十一条(工作管理)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充分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责任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和农村的消防安全实施动态管理。
  消防工作站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配置办公场所和用品,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开展防火宣传。

  第十二条(人员保障)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场所设置)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室内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电话机、电台充电座等设施。办公区域应张贴辖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值班表、管理职责、工作职能、区域消防水源图和消防安全制度等资料,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用车。

  第十四条(消防器材设置)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工作站应配备灭火器材、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高音喇叭、荧光棒、电筒等常用消防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除配置前款规定的消防器材外,还应当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手台泵、消防摩托车(含水枪、水带、破拆工具等相应的随车器材)。

  第十五条(防火检查内容)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防火宣传情况;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五)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抄告移送机制)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火灾隐患后应填写《上海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检查记录单》,督促相关单位抓紧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检查记录单》及有关情况移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五章 训练和执勤

  第十七条(业务训练)
  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训练。
  志愿消防队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季度、月度训练计划,从熟悉单位建筑结构、人员疏散预案、单位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使用和提升队员体能等方面,参照前款开展业务训练。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季度、月度训练计划,从加强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火灾现场保护及善后处置工作等方面开展业务训练。

  第十八条(业务技能)
  专职消防队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训练标准应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项目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训练标准应结合实际,参照《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等国家职业技术标准执行。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
  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志愿消防队队员、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志愿消防队队员、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执勤要求)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相关规定,严格队伍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执勤秩序。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火灾多发季节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联动)
  专职消防队应加强无线消防指挥网络建设,完善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调派。
  志愿消防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检查督导)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应每月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值班备勤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的监督、指导。每年对辖区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并对辖区志愿消防队业务技能训练情况进行抽查。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每年对辖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履责情况、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开展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文书式样)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相关文书式样,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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