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的表述。质检总局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1号)中已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后续监督管理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质检总局不再指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已完成修订起草工作,目前已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质检总局将抓紧推动规章修订进程,尽快向社会公布。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取消后,后续监管措施将按照修订后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实施。在新的规章发布实施前,暂由原获得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
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