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6〕110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6-10-18生效日期:2016-10-18

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根据《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甘肃省、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南京化工园区和扬州化工园区、安徽省东至县。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见附件1),明确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管理体制机制。

  (二)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见附件2)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交换准则(试行)》(见附件3)。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发完成功能统一、标准一致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有关软件系统。

  (四)建立层次分明、责任清晰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技术体系,并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附件1、2、3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三、其他事项

  (一)各试点地区要积极主动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交换准则,进行相关人员培训、交流座谈、需求分析和软件设计,确保建设标准统一,并配合做好有关标准完善、平台调试、软件优化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以地方自建为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验收合格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的省(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交换准则(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