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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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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11-08生效日期:2016-11-08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中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办法

  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联系人:李永泉;电话:88324353;传真:88385568)

中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是指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治理不力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督促有关镇区政府或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与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镇政府、区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落实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并在3日内向所在镇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执法措施,对治理不力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督办。
  镇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台账管理制度,将辖区内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及督办等情况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上一级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下列情形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督办:
  (一)国家、省和市政府等有关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涉及两个或多个镇(区)以上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已由镇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它需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全市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并具体负责对下列情形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工作:
  (一)国家、省和市政府等有关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已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它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向重大事故隐患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有关部门下达督办文件的形式实施督办,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办理期限;
  (三)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九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督办文件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暂扣有关证照;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尽快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八)对已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准予复产复工。

  第十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负责督办单位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向负责督办单位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后解除督办;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所在镇区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隐患消除。经延期整改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要内容,没有按规定组织督办工作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的,取消评优资格。对在办理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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