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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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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建质〔2016〕24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6-11-16生效日期:2017-01-01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 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 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第二章 绿色施工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绿色设计,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绿色施工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工作组织架构,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施工教育培训,进行项目绿色施工检查和跟踪整改,按国家和省现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登记本单位工程项目水、电消耗量,废水、相关材料循环使用量,统计每亿元水、电消耗指标及资源回收再利用率,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资源消耗档案。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应做到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第十五条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第十六条 现场土、料存放应采取加盖或植被覆盖措施,施工过程产生的泥浆应设置专门的泥浆池或泥浆罐车存储,并及时清理沉淀的废渣。

  第十七条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m。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第十九条 构筑物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洒水、设置隔档、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等措施,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噪声与振动控制工作。施工现场应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应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和施工工艺,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
  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光污染控制工作。根据施工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遮光、全封闭等防控措施。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射灯、石英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水污染控制工作。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并定期清理。污水禁止直接排入市政管道。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土壤保护工作。对于电池、油漆等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统一回收处理,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产生的粉末状废料,应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丢弃。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围闭式垃圾站,集中清运。
  应制定建筑垃圾减量计划,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5074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前应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保证施工场地周边的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节能与能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能耗指标,明确节能措施,建立能耗计量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生产、生活、办公区域及主要机械设备应分别计量能耗,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

  第三十条 应优先使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及机具,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优先考虑能耗较低的施工工艺。

第五章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在选材时,应采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优先采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

  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施工进度、材料使用节点、库存情况,科学制定材料的采购和使用计划,降低损耗,提高周转率。

  第三十三条 应选用优质、安全、可靠、安装拆卸便捷的可周转、可回收材料。

  第三十四条 现场材料应堆放有序、标识清晰,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根据材料种类,采取防潮、防污染等措施。

第六章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雨水、中水或其他可利用水资源的收集利用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应确定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的定额指标,分别进行计量管理,应有用水计量考核记录。

  第三十七条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节水系统、节水器具和节水施工工艺。

  第三十八条 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作为施工用水。

第七章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施工临时用地应在审批用地范围。

  第四十条 应根据施工规模、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种临时设施的占地指标。

  第四十一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尽量减少用地,合理设计场内交通道路,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绿色施工制度图牌,图牌应能反映绿色施工基本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房屋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统计分析本地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逐步建立绿色施工资源消耗档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诚信排名加分、评优等激励措施促进本地区绿色施工工作,定期公布本地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绿色施工监督管理纳入项目日常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七条 推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达不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施工评价标准》中指标控制项要求的项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文件时,未明确保障绿色施工所需资金、场地、环境、工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绿色设计,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未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
  (三)擅自开采地下水作为施工用水;
  (四)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的车辆未采取措施封闭严密;
  (五)城市市区内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
  (六)对噪声较大设备和施工工艺,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的;
  (七)建筑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
  (八)施工现场未设置围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未进行分类收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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