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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已废止)

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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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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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6-12-29生效日期:2016-12-2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
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批准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现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中。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进口或出口六溴环十二烷的企业,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特此公告。

  附件:1.六溴环十二烷相关信息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   六溴环十二烷相关信息

六溴环十二烷相关信息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  名

海关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六溴环十二烷

 

2903890020

千克


  附件2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一、申请人

  国内使用企业或其代理人

  二、登记条件

  1.进口用途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即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21年12月25日前),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剂的进口。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的申请量应不超过该单所属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剩余量。

  三、申请材料

  1.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2.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单位为贸易单位的,应提交与下游使用企业的合同。

  4.关于进口六溴环十二烷仅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剂的证明材料。

  5.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交之前每批次的进口和使用情况。

  四、受理单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五、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六、登记时限

  进口放行单的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后期监管

  使用进口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口和使用情况;贸易单位建立台账,记录每批次的进口及销售情况。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台账。

  附件3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一、申请人

  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

  二、登记条件

  1.出口用途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即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21年12月25日前),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剂的出口。

  2.按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得到进口国同意函。同时,若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缔约方,该国已按照附件A的规定获准使用该物质;或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非缔约方的,该国已向我国提交年度证书。

  三、申请材料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申请表。

  2.关于出口六溴环十二烷仅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剂的声明。

  四、受理单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受理企业材料,环境保护部根据《鹿特丹公约》征求进口国意见。

  五、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六、登记时限

  出口放行单的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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