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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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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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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6]12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6-12-30生效日期:2017-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为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我部制定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及使用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和月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2017年考核时依据本规定剔除2016年相关省、区、市的沙尘影响。

  二、关于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有关要求

  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配合。

  (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要将沙尘天气过程监测工作业务化,每日开展沙尘天气过程监测,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确定沙尘发生范围,并将相关遥感影像及解析结果每日提供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各地环保部门如遇沙尘天气过程,当天将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段、影响范围和其他佐证材料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将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工作作为数据审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遥感监测结果、全国沙尘暴监测网监测数据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信息等作为判定条件,确定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间、范围。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将有关数据进行扣除,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附件: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二)《沙尘暴天气等级》(GB/T 20480-2006);

  (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沙尘天气

  指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包括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和特强沙尘暴。

  (二)沙尘天气过程

  有沙尘天气的发生、发展、消失的天气过程,包括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和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

  (三)绿洲城市

  指在干旱区以绿洲为依托,在绿洲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类城市。

  四、沙尘天气过程对颗粒物浓度影响剔除条件

  (一)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

  (二)对沙尘影响较大的绿洲城市,剔除沙尘集中发生时段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

  五、数据处理及统计方法

  (一)影响时段判定

  (1)起始时间判定

  沙尘天气影响起始时间可采用两种方法确定:

  (i)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大于等于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的2倍且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作为受影响起始时间;

  (ii)城市PM2.5与PM10小时浓度比值小于等于前6个小时比值平均值的50%作为受影响起始时间。

  (2)结束时间判定

  以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首次降至与沙尘天气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相对偏差小于等于10%作为沙尘天气影响结束时间的判定依据。

  (二)受影响时段数据统计方法

  当城市任一时段受沙尘天气影响时,该自然日内城市PM10、PM2.5日均值不参加年(季、月)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也不计入优良(超标)天数比例统计。

  六、其他要求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受沙尘天气影响情况需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同意,结果由相应城市向社会公布。

  在查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以及统计数据获取率时,沙尘天气发生期间仍按照有效监测时段纳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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