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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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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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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交〔2024〕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10-29生效日期:2024-12-01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
  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2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政策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范围

  第五条 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交办由厅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厅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需厅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厅直属单位、驻粤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和省属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五)责成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须厅进一步挂牌督办的;
  (六)需厅重点督促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挂牌程序

  第六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解除。

  第七条 厅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厅安委办或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报厅有关负责同志批准,以厅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处室(单位)负责跟踪督导。

  第八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责成挂牌督办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报告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途径获悉并经查实的。

  第九条 经厅核实挂牌督办信息后,向被挂牌督办单位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具体内容包括: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条 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具体由厅视情况在挂牌督办的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实施的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厅备案。
  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的挂牌督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制定督促推进方案,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将督促推进方案、整改方案报厅备案。

  第十二条 督促推进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督促推进或整改的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组织并做好整改工作,定期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厅,说明延期原因,并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或相应的应急预案。挂牌整治延期申请以1次为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厅提交整改报告,申请解除挂牌督办。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向企业职工通报,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厅收到被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后,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的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对督办事项建档管理。厅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事项及整改情况作为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平安广东建设考评有关工作的依据,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且不主动说明理由,或经2次以上(含)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厅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条 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或整改过程中再次发生与挂牌督办事项性质相似或更严重的其他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负责解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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