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设施布局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规划审批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审查市政消火栓规划内容。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