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在2013年发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现予印发,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定级办法》和《评分方法》宣贯工作,明确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依责尽职,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企业按照新办法开展达标创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具体意见函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井健、梁子荣,010-64464099,64464789,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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