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
(一)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查出的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企业或煤矿要先行组织验收。对于自行停产停工或停产检修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煤矿,在先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属煤矿向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其他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履行局长(市长、县长)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通知要抄送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对因人员安置、设备回收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化解过剩煤炭产能领导办公室批准。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签字手续。对自行停工停产矿井,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对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煤矿,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各类煤矿复工复产,均不得以验收组组长、验收部门负责人或验收专家等替代签字;已经复工复产但未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的煤矿,要逐矿进行补签。煤矿复工复产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问责。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严肃追究申请煤矿的责任,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6个月内不再受理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三、严格复工复产现场管理
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参与隐患治理的人数要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要安排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矿井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密闭,要严格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冲击地压矿井恢复生产前要对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并依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八查”内容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对于未申请或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要重点落实盯守责任,安排盯守人员。复工复产煤矿名单要及时抄送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复工复产煤矿进行复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