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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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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颁布部门:安监总煤监〔2017〕11号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2-20生效日期:2017-02-20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坚持检查与执法、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与完善监管监察机制紧密结合,进行一次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体检”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

  三、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

  1.手续是否齐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4.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5.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7.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8.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应关闭的兼并(整合)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9.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1.是否明确专人盯守;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下井人数,下井人员只限于整改隐患。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3.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情况。

  4.恢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5.是否纳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6.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五)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1.是否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

  2.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3.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六)煤矿上一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分工

  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体检”,由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数量多、任务重的地区,可联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起开展。

  (二)责令停产停建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体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经当地政府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时安排抽查“体检”。

  五、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持续到2017年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份至9月底,为“体检”阶段,完成对所有煤矿以及其上一级企业的“体检”工作。第二阶段从10月份至12月底,为巩固提高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一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完善后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监察执法机制运行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分类,明确每个煤矿的“体检”负责单位。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体检”工作方案和“体检”内容表格(可参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见附件1),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统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向各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选聘专家参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充分调配监管监察力量的基础上,聘请部分专家参加“体检”。专家主要从全国煤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职技术骨干中选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近年从煤矿企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退休的技术业务人员。选聘的专家须与被“体检”煤矿无利益关系,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身体条件能够满足入井需要(身体健康、无心脑血管疾病、年龄不超过65周岁)。安全“体检”任务重、需要技术力量支持的地区,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需要,统筹协调监察力量和专家予以支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聘请专家所需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资金支持。

  (四)逐矿开展“体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重点优先安排原则,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体检”执法。要坚持从严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每个矿“体检”结束后,要形成专门的“体检”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体检”报告由负责部门参加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强化依法处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责令限期解决隐患、限期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监察指令落实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六)用好“体检”成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此次“体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针对证照不全、长期停产停工、经批准进行隐患整改、应列入而未列入去产能计划、正常生产等煤矿,实施分类监管监察,重点加强对小煤矿、老煤矿、单班下井人数多、灾害严重等煤矿的监管监察。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地方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对于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七)定期总结报告。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对本地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把煤矿基本情况(包括影像资料等)、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相关处理处罚决定、措施建议录入执法系统和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明确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联系人员,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抽查。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牵头汇总,形成全面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电子邮箱:jcyc@chinasafety.gov.cn),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上下齐力,精心谋划、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圆满完成。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予以曝光。

  附件:

  1、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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