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7月28日被《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0〕4号)废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区环保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罚过相当”的原则,我局修订了《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并经201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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