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规范省环保厅系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现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禁止厅系统工作人员收取评审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禁止厅系统工作人员收取评审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禁止厅系统工作人员收取评审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巡视第五组《关于对省环境保护厅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的要求,为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总局)于2005年11月颁布的第30号令,严格规范省环保厅系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厅系统工作人员是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人员和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借用及临聘人员等。
第三条 厅系统工作人员在省环保厅机关或直属各单位组织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审查、项目验收、环境监管、环境监测等日常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评审费、咨询费等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评审费、咨询费等费用包括:
(一)环保工作中的评审费、审查费、审核费;
(二)环保验收工作中的专家费;
(三)环保技术评估工作中的评估费;
(四)环保业务咨询工作中的咨询费;
(五)环保项目论证工作中的论证费;
(六)环境监测、检测工作中的劳务费;
(七)环保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不应当收取的其他一切费用。
以上费用,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开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审查、项目验收、环境监管、环境监测等公务活动前,相关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本规定。
第六条 厅系统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费用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按照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湘纪发〔2013〕2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厅系统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省厅及直属各单位党政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驻厅和直属各单位纪检组监察室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受理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0731-85698030(驻厅监察室)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局机关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有关酬金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