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代理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二十九条“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的规定,决定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将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
二、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返还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请各州、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清理统计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并通知各企业进行清退,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清退工作。
企业申请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退款申请表(附件1)、风险抵押金缴存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签字授权委托书。
五、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发出《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款通知书》(附件2),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到代理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六、根据《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款通知书》,各代理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连本带息足额返还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返还时间。
七、待风险抵押金全部清退结算后,请各级安全监管门取消在各代理银行开立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并由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汇总退款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联系且未清退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