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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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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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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办〔2017〕2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7-05-12生效日期:2017-05-12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建立和完善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激励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企业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蒋建华;联系电话:28208933)

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建立和完善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激励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35号)、《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津安监管办〔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企业自主创建,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全面激发企业创建标准化主动性”的原则,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及行业: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物理勘探)企业、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

  (二)奖励对象:主要奖励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通过市安全监管部门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时间为准)。

  三、奖励标准及资金保障

  1.初次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领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初次创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领证的大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3.文件下发日之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证书但未获得初次创建奖励的企业,通过复审达标后可按对应的标准化等级享受一次奖励。

  4.该项奖励为一次性专项奖励,企业初次达标或复审达标仅能获得一次对应的同等级标准化奖励。已获得标准化达标奖励的企业提升等级取得上一级标准化达标证书,该企业可再获得一次上一级标准化达标奖励。

  5.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奖励资金已列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依据上年度取得标准化证书的达标企业实际情况拨付。`

  四、奖励时效

  本专项资金每年审核发放一批,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取得标准化证书的达标企业进行奖励。达标企业需自行申请本奖励,取得标准化评审证书一年后仍不申请本奖励的企业视为放弃。

  五、申报程序

  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一、二级达标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并申报《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企业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见附件),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批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安全监管局按程序发放给相应企业。

  六、工作要求

  1.市、区安监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本办法, 做好申报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切实发挥专项奖励资金的引领示范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各区安监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奖励办法,也可以对各自辖区的一、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3.坚决杜绝评审奖励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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