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大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生产与存储、烟花爆竹生产与存储、民爆物品生产与存储、可燃气体生产与存储、化学(工)品生产与存储、合成材料及加工、石油产品深加工等场所。
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防雷规范要求。
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由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检测。辽宁省内注册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由辽宁省气象局认定(见附件1
辽宁省气象局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信息.doc),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信息可咨询各地省级气象局。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甲级资质,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向被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隐患整改意见。
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应主动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定防雷装置检测时间和计划,做到不误检、不漏检。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每次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部门(见附件2
大连市及各区市县气象局及其联系电话.doc)。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应按照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细则(见附件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产权单位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细则.doc),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九、对应当安装却未安装防雷装置的、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属违法行为,其检测结果无效,由气象部门依法追究检测者和被检单位的责任。
十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的领导责任,承担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十三、气象、安监、港口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联合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