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大政发〔2017〕34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06-09生效日期:2017-06-0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大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生产与存储、烟花爆竹生产与存储、民爆物品生产与存储、可燃气体生产与存储、化学(工)品生产与存储、合成材料及加工、石油产品深加工等场所。

  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防雷规范要求。

  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由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检测。辽宁省内注册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由辽宁省气象局认定(见附件1


辽宁省气象局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信息.doc),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信息可咨询各地省级气象局。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甲级资质,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向被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隐患整改意见。

  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应主动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定防雷装置检测时间和计划,做到不误检、不漏检。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每次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部门(见附件2


大连市及各区市县气象局及其联系电话.doc)。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应按照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细则(见附件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产权单位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细则.doc),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九、对应当安装却未安装防雷装置的、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属违法行为,其检测结果无效,由气象部门依法追究检测者和被检单位的责任。

  十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的领导责任,承担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十三、气象、安监、港口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联合检查机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修改单》的通知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