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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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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应急规划〔2024〕133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7-22生效日期:2024-07-22

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辽宁省纪委监委2024年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和省应急厅关于安评机构监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我市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整肃安全评价市场,持续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我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巩固过去三年安全评价专项整治成果,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标本兼治大连地区安全评价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规范执业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现全市安全评价执业环境持续向好。

  二、大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自2023年3月21日起,在我市开展的全部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在我市范围内执业的全部安全评价机构做到“两个全覆盖”。截至目前,涉及安评机构18家,已归档项目485个。

  1.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我市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全覆盖检查。

  2.法定评价项目全覆盖。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全覆盖。

  (二)检查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大检查。

  1.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3)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况。

  (14)是否在外省开展业务时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15)是否存在对被评价的项目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不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问题。

  (16)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哄抬价格、隐形垄断服务市场等问题。

  (17)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使用“辽宁省安全评价互联网+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安评系统”)开展安评执业的问题。

  2.企业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单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3.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2)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3)监管部门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4)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5)是否存在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检查“宽松软”等问题。

  (6)是否存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安评机构兼职取酬、充当掮客等问题。

  (7)是否存在不依法依规开展安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不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不落实归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工作要求等问题。

  (8)是否存在行政许可部门未在评审、发证前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二维码”进行扫码核验。

  三、时间安排及方式

  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自评与检查相结合、市级与县级相结合、企业实际与安评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7月25日前)

  制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地区应急局、安全评价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并于7月25日向市安评机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评办”)报送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大检查工作的联络和相关材料的报送。

  (二)自查自改(7月31日前)

  一是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大检查中“安全评价机构层面”的17项内容开展自查,列出问题清单,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时间整改的要明确时限,并暂停相关领域、项目的安评工作,并认真填报《安全评价机构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2),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和已整改完成情况,于7月31日前加盖公章报市安评办。

  二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区、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将《方案》下发至开展法定安评工作的监管企业,各企业对照大检查中“企业层面”的4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填报《企业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3),落实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情况,于7月31日前各地区、各处室汇总本行业、本地区企业自查情况表后报市安评办。

  三是各地区、各相关处室认真对照大检查中“应急管理部门层面”的8项内容开展自查,填报《应急管理部门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4),于7月31日前报市安评办。

  (三)集中检查(8月至10月)。市应急局结合省厅督查检查计划、2024年度执法计划等,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和执法工作。

  一是市、县两级审批部门要全面梳理自2023年3月21日以来法定安评项目报告,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评审、发证的安评项目缺少“二维码”,如存在相关情况及时与市安评办报告。

  二是市局规划和科技处负责对自2023年3月21日以来,18家在我市开展执业的安评机构的已经归档的485个法定安评项目过程控制文档进行全覆盖检查,并通过省安评系统对尚未归档的法定安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长期未归档项目,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责令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严格处罚。

  三是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区应急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监管一处、危险化学品监管二处、安全生产行业协调处)对所监管企业共计466个已归档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照《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见附件1),重点对评价报告质量、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性、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和报告建议采纳情况等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安评办。市安评办将会对全市安评项目现场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四是市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结合执法检查,将企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纳入检查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企业、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

  (四)总结提升(11月至12月)

  市安评办对此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改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全面总结大检查中的好的做法,优化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我市安全评价执业行为监管水平。各地区、各相关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安评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安评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源头治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牵总负责,各地区、各处室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安评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责任追究。要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企业、安评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大检查中应急管理部门存在的渎职、失职及违法违规行为,将向同级纪检机关提交相关线索。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巩固大检查成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执法检查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避免出现执法真空或重复执法等问题;各地区应急局要将对安全评价机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季度执法检查计划,将检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列入对企业执法检查方案中;利用省安评系统对安评机构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线上检查;市、县两级应急局行政许可部门严格落实评审、发证前必须利用省安评系统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二维码”进行扫码核验制度,对于无码的安评报告不予以评审发证。

  联系人:刘 淼、王 新

  电 话:83722822、83722823

  传 真:83722821

  邮 箱:yj83722861@163.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自查整改责任清单.doc

  3.企业自查整改责任清单.doc

  4.应急管理部门自查整改责任清单.doc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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