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梅河口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吉煤集团:
为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请示的复函》(煤安监司函办﹝2017﹞12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请示的复函》(煤安监司函办﹝2017﹞1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次,对应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市、区)、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申报,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向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定级。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自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在收到二级标准化矿井申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申请考核定级;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经初审合格二级标准化矿井申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在收到一级标准化矿井申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申请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企业内设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机构且人员配备齐全的,可自行组织企业自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自评。
煤矿企业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逐级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应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5.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应确定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均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达标矿井的50%;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每年抽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达标矿井的30%。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县(市、区)、各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标准化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二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二级标准化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3.降低或撤销煤矿所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核实后公告确认。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的煤矿,实施撤销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并经原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按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被撤销等级的煤矿经实施撤销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查,确认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后可重新申报标准化等级,并经原考核定级部门重新考核定级后方可恢复生产。
5.对复产矿井的规定。2017年6月30日之前已恢复生产的矿井,应按新颁布的《评分方法》进行标准化矿井建设,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定级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矿井,否则责令停产整改。2017年7月1日以后申请复产的矿井,应按新的《评分方法》完成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申报,经考核定级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矿井的方可恢复生产,否则继续停产整改。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煤矿应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报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一次。
7.凡经重新确认等级的煤矿,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自重新确定等级之日起算。
8.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销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8月23日印发的《吉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安监管煤监一﹝2013﹞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