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3年第21号)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