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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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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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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建办村[2017]2号

颁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7-01-06生效日期:2017-01-0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4月28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城管委)、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水利厅(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摸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数量、规模、位置等情况,为下一步整治工作奠定基础,现就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范围

  排查对象是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垃圾类型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

  排查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重点排查区域是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

  二、排查内容和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对陆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河湖及水利枢纽漂浮垃圾进行现场排查。

  (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内容和要求。排查陆地、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调查记录规模较大的堆放点信息。其中,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以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以危险废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堆放重量3吨以上的堆放点;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调查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点。对于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属临时堆放且堆放时间小于6个月的不纳入调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下,组织调查陆地、河湖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填写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表(附件1 表1-1),每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应填写一张调查表,并至少附一张带堆放点位置信息的照片。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工作。

  (二)漂浮垃圾排查内容和要求。排查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的漂浮垃圾,并调查记录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信息。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漂浮垃圾调查并填写调查表(附件1 表1-2),每处漂浮垃圾对应填写一张调查表,并至少附一张带位置信息的照片。调查完成后,交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部门汇总。

  (三)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和要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漂浮垃圾所在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填写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表1-3),内容包括人口、财政收入、乡镇和行政村数量,以及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方法等。

  三、排查信息录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省、市、县、乡镇4级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可从信息系统下载。4级用户均可查看本级排查信息录入情况。省级和市级用户不能录入信息。县级用户可录入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表信息。乡镇用户可录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调查表和漂浮垃圾调查表信息。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漂浮垃圾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手机终端录入(推荐方式)。调查人员事先登录信息系统,下载应用程序并安装到手机。现场调查时打开应用程序和手机GPS定位功能权限,现场采集信息、拍摄相应照片,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在有无线网络或手机信号的情况下上传。照片必须带有地理位置坐标信息,否则无法保存和上传。

  (二)电脑终端录入。调查人员现场填写调查表、拍摄带有地理位置坐标信息的照片,做好调查表与照片的对应标记。在电脑端登录信息系统,选择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窗口,根据窗口提示要求,将采集的信息及照片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将县(区、市)基本情况调查表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排查信息录入工作应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

  四、排查结果审核

  县(市、区)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漂浮垃圾调查后,省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或业务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现场核查,校核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检查漏报、瞒报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选择若干省份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核查。排查结果审核工作应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工作台账

  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工作台账(附件2),内容包括所在县(市、区)所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的现状及下一步整治方案等信息。工作台账以县级为单元建立,并录入信息系统。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督促和检查。县级工作台账建立和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自2017年2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每月公布一次各省(区、市)排查工作进度以及排查结果审核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或严重弄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调查和信息录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胡建坤 010-58933609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贾小梅 010-66103040

  附件:1.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漂浮垃圾、县(市、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2.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工作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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